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这几天,朋友圈被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事件刷屏。为什么造假屡禁不止,总有人在作死。如果经济学的角度解释,就是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造假成本,企业甘愿涉险,风险和收益并存。在建筑市场上同样存在造假等各种乱象,例如资质申请造假、招标乱象、偷工减料、简化流程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等。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显示的39家企业信用不良记录中,有35家是资质申请或审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13家企业黑名单中有10家企业由于资质申请或审查材料作假被列入黑名单。另外几家主要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分包等。
其实早在2002年,原建设部就颁布《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建市[2002]40号),其中“(一)对于在申报资质换证(就位)、升级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不批准其申报该类别资质换证(就位)或者升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二)在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 情节严重的,定为年检不合格,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新设立企业申报资质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并在两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报。”
对于弄虚作假已骗取资质证书的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履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2017年,住建部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建立,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助推了一大步。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同时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进入黑名单后,对企业什么影响呢?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从地方政策来看,《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除了将列入黑名单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与信用监管评价、资质管理、评优评先挂钩外,对业务影响比较明显的就是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拒绝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如果接受,必须说明理由;不用招标的项目也应在合同签订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且应在合同中承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特别条款,包括合同奖惩制约、建设方日常加强监督等措施。另外,对于未移除黑名单的企业,监督力度会加大。 《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提到诚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文件列举了8大情形,将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且在公布期限内的诚信“黑名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任务; 2.本单位及其参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3.对本省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资格)升级和增项申请,对外省企业和从业人员,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其参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在省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该省的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实行两级管理,分别是市州级建筑市场“黑名单”和全省建筑市场“黑名单”。对于12个月内所参与的工程项目3次被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市场、质量、安全停工通知书和执法建议书的;或12个月内被两个以上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当地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入省级建筑企业黑名单。但是惩罚中并未对业务承接作出相应的限制。 目前,对于资质申请中的弄虚作假,住建部给出的行政处理是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诉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对于采取欺骗手段已获得的资质,撤销该项资质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此,你怎么看? (本文摘编自勘察设计前沿;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