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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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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负责制:中国特色的国际建筑师通行实践

发布时间:2025/2/13 15:59:10 浏览次数: 作者: 赵伟樑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自2015年3月政府部门提出“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以来,各地积极行动,开展了多类型项目试点,同时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工作指引等政策文件,极大地推动了建筑师负责制在民用工程建设领域的实施和发展。

 

当前,国民经济正面临着升级换挡调速的转型时期,工程建设行业也正面临着下行的阵痛,高端人才无以为继的趋势亦有所凸显。然而,这些挑战同时也意味着机遇,因为对于工程建设来讲,以高品质代替规模化、以可持续代替高周转、以国际接轨的模式和标准代替当前的碎片化组织管理等,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图1)。


image.png图1 2015–2022年中国建筑设计企业营业收入统计


建筑师起源于西方,建筑师的服务内容和责任大多在西方长久以来的工程实践中,已为各市场参与方所认同并固化。然而,随着行业细分不断演进、工程建设的项目特征特点日新月异,新技术如AI、BIM等不断涌现以及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即使是在成熟的西方,工程建设模式也远非局限于一种,既有常规的DBB,也有DB、EPC等多种模式。同时,随着对于管理要求的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管理也越来越多受到重视,出现了第三方项目管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开展全周期、全方位的项目管理服务等。但在西方成熟市场下,无论采用何种模式,是否采用第三方项目管理,我们依然可以认为,建筑师(狭义的建筑师,即在该国注册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建筑师)在项目中的主导作用仍然没有改变。建设方、建筑师、承包商三者依然是工程建设领域最主要的三角关系。

 

当下,很多文件将建筑师负责制定义为“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然而,笔者认为,我们这里所说的建筑师负责制,并不是作为一种全新的工程组织管理模式来替代或者与当下各种模式并列平行而存在,其对应的是国际通行的建筑师实践。它可以嵌入或者说适配当下的各种工程组织管理模式。同时,由于我国当下的法律法规定义,它又是具备中国特色的。因此,建筑师负责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建筑师通行实践。

 

中国特色

 

五方责任制

 

在当下的五方责任制制度安排之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根据责任越大、权利越大的对等原则,建设方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建设过程中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决策权、掌控权握在自己手中。笔者认为,在五方责任制出台的当年乃至现在,五方责任制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质量保障作用。在中国国情背景下,五方责任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底线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优点远大于缺点。因此,我们所说的建筑师负责制是在五方责任制基本框架下的建筑师负责制。这是其最大的中国特色。


建筑师定义

 

就建筑师的定义来讲,国外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建筑师”的定义是非常狭义和清晰的。例如,在英国“architect”(建筑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职业称谓,也就是说,达不到认证资格,没有注册在案,就不能自称为“建筑师”。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Architects Registration Board,ARB),于 1997年由英国议会成立,旨在规范英国建筑师行业,作为英国建筑师的监管机构规定或“承认”是否具备资格成为建筑师,确保只有ARB注册的从业者才能提供建筑师服务。一般来讲,在英国,建筑系的学生们最少需要花费七年时间才能得到ARB的认证,成为一名真正的建筑师(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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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网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市设函〔2017〕62号)中对建筑师负责制中“建筑师”的定义: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简称“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依托所在的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即建筑师负责制中的建筑师通常是一个包括建筑、结构、机电三大专业人员在内的“设计团队”。这个团队甚至还可包括勘察、监理、造价等其他顾问。国外除了少数的综合类工程公司,大多数的建筑事务所/设计公司与结构或机电设计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设计工作由“建筑师”为龙头,带领结构、机电、幕墙、景观、室内、灯光等各专项顾问共同向建设方提供完整的设计咨询顾问服务工作。在这个构架中,结构、机电专业同样作为顾问单位出现而非“设计方”。在他们看来,“设计”只能是“建筑师”来做,其他都是“顾问”。而在我国,除了改革开放以后逐渐涌现出来的一些个人建筑师事务所,由于长久以来实施的综合性“设计院”的模式,上述各类专项或多或少都被整合进同一个法律实体,同时作为“设计方”提供服务。某种程度上,建筑师负责制中对建筑师的定义也是建筑师负责制如何与当下我国的特殊国情相结合的生动反映。这个中国特色,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其概念内涵甚至“优于”国际实践。它表明了更为广泛的“负责”的概念,即不仅仅是狭义的建筑师要“负责”,结构、机电等顾问同样有“负责”的内容。

 

资质管理

 

当前,我国对行业准入的管理,既有企业资质,又有个人资格(资质)。相应规模、等级的项目,需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才能承接。而就个人而言,同样必须获得相应的注册资格才可以担任与该注册资格相符的项目负责人和/或专业负责人。如果发生设计责任事故,设计企业除了担负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有保险赔付)、相关设计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及可能的民事责任之外,企业负责人也有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企业和个人本身还需承担行政责任,如资质降级、吊销等。而就国际上的实践而言,基本上只有一个个人资格的监管。在香港,除了政府项目以外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通过AP(认可人士)向政府递交审批文件,其他任何人都无权代替。而要成为AP,首先需经过7–8年的建筑专业学习和实习,并通过ARB(香港建筑师注册管理局)的相应考试,取得ARB注册和HKIA(香港建筑师学会)的完全会员资格;再经过约2年之后,才能向政府机构申请AP资格认定,政府机构收到申请后,会组织面试,该面试的通过率非常低。据统计,截至2024年9月,香港现有注册建筑师4354名(数据来源:HKIA),但是AP只有1000多名,每年仅新增十几位AP。AP对工程建设承担“终身责任”,如发生设计责任事故,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由保险赔付),AP个人承担刑事责任、资格处罚(经一定的程序)以及根据合同关系可能承担民事责任。除此之外,一般来说不涉及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当然,企业由此事故产生的信誉、名誉损失另当别论。

 

与监理的关系

 

监理是五方责任制下的一个重要主体。国内的监理源于1983年鲁布革水电站第一次FIDIC实践,1989年开始试点,1997年《建筑法》正式宣布实行监理制度。2018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委托监理不再是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全国也有多地对监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社会投资的中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试行建筑师团队对施工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新型管理模式。截至2022年,广东、重庆、东莞、海南、泰州、广州、山西、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厦门等地方已发文,部分项目不再强制监理。国内的监理包括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工程监理实际是执行了建筑师工地监管的部分职能和建设方施工阶段的部分项目管理。国外没有我们这样的监理。国外有的出资方会聘请工程师,特别是在EPC或者银行贷款的场景下,在某种程度上代行了建筑师现场监造的职责,不负责安全;在香港,AP的突出责任是全过程的合规监管,因此,政府屋宇署通过制定“地盘监督守则”,约定AP在施工阶段的现场监督责任和实践标准。AP需负责安全相关的事务。AP离港超过7天需提前向屋宇署报备并指定期间的替代人员。而国内的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方面秉承底线思维,以满足规范底线为准绳,负责安全相关事务。建筑师负责制下的施工监造则是承袭国际建筑师的通行实践,秉承品质思维,以满足设计要求和合同内容为准则,不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与香港的AP也有差异。可以认为,建筑师负责制这样的安排,既符合五方责任制的制度设计,也抓住了建筑师负责制的要义,即着眼于提高建设工程的品质。

 

与当前各模式接轨

 

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建筑师负责制不完全是一种全新的工程组织管理模式,用来替代当下各种模式,它可以嵌入或适配当下的各种工程组织管理模式。

 

建筑师负责制以提升营商环境和建设工程的品质为目标,有助于建设国际化的人才队伍,保障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它贯彻的是国际通行的实践,秉承的是“专业的事由专业的人来做”这个理念,确立的是向建筑师赋权赋能其在技术上的全流程话语权。这与工程建设采用何种模式无关。在香港,建筑师(狭义建筑师)的职责包括:认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引领设计(Lead Designer)、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合同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四个方面。新加坡也基本如此,图3为新加坡SIA发布的建筑师基本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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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新加坡SIA发布的建筑师基本服务内容


建筑师的权利来自建设方的授权。就现阶段我国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而言,无论是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DBB的模式、EPC模式、DB模式,还是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甚至代建模式,只要建筑师能够参与全流程业务,在各阶段获得足够的技术授权,实质性参与技术决策和施工品质控制,按照各地的政策所规定的建筑师负责制必选项承担相应工作内容和责任,就可以认为采用了建筑师负责制实践。

 

与全咨:全咨可分为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其中,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又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服务。工程咨询方还可根据委托方需求提供其他专项咨询服务。全咨实行“1+N+X”模式:1=项目管理,N=自行实施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中的一项或多项,X=不自行实施但应协调管理的专项服务。一般没有决策权、不行使代理人角色、不作为项目法人和招标主体,各类资金由建设方直接拨付各参与主体。建筑师负责制在工作范围广度上可以视为设计牵头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投资决策综合咨询,不同的是其项目管理的内涵以及对监理的纳入程度。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管理偏重技术,全咨项目管理则意义内涵完整。国际上超大型项目的建筑师实践往往建设方也会聘请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

 

代建:代建本质上是有相当的决策权的项目管理。行使代理人角色、可作为招标主体、建立专项资金账户拨付各参与主体。一般不承担任何设计、咨询、监理等技术事项。建筑师负责制在工作内容上不同于代建,其在技术上躬身入局,在建设方授权下有技术决策权。因此,代建制与建筑师负责制并不矛盾。

 

与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可分为EPC(即设计+采购+施工)、DB(即设计+施工)、EP(设计+采购)和PC(采购+施工)四种模式(图4),其中,EPC、DB是实际操作中最常见的总承包模式。2019年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以EPC、DB模式为主。一般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师(广义)会受到该模式下对成本控制和利润追求的约束。因此,追求建筑品质的建筑师负责制与工程总承包模式天然相悖。然而,笔者认为,这个认知是一种简单的二元判断,它将成本控制和品质控制对立了起来。一是成本控制在建筑师负责制下本身就是建筑师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无论是否实施工程总承包,建筑师都不能一味追求效果而不顾及造价成本的管控;二是在严格的成本控制下而做出最佳的品质效果,所谓“化腐朽为神奇”,更体现出建筑师的功力,也更需要建筑师的全流程参与和严格的技术掌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筑师负责制实践对于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品质保障反而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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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不同种类工程总承包模式对比


从试点项目实践来看,北京、广东等地都有大量的案例,实施了EPC+负责制、A+EPC、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项目管理、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各种组合。这些实践也充分证明了建筑师负责制不是用于替代现有模式的新模式,而是可以嵌入现有模式,并通过建筑师负责制的制度设计赋能建筑师,使之在工程建设的全流程中更体现技术总控的全局视野和细节把控,从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品质。

 

建筑师负责制是国际通行的实践,我国现存的民国时期建筑也大多是施行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采用了苏联模式,并且随着资本的话语权在高速发展时期变得越来越大,建筑师的技术掌控能力逐渐被削弱,以至于沦为“画图匠”。当前,现有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增量市场转为存量市场的大环境背景,也无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对“好房子、好环境”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我们也清晰地认识到,建筑师负责制尚未取得各市场主体的明确共识,其中既有对建筑师负责制的不理解,也有对其与当下模式的冲突有担忧,更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险制度、收费标准等的不配套。但是,套用某位行业前辈的话来说:“建筑师负责制是行业自我救赎的最后机会”。“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只要我们一步一步向前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一定会给我们的行业带来崭新的转变和新的气象。(本文作者赵伟樑系上海市建筑学会注册建筑师分会秘书长,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建筑设计事业部副总经理、总建筑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