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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制定《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日前印发,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配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管理、处置管理、基础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附则9个部分,共47条,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维护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活动。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资〔2024〕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据产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24年7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