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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6 15:22:45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推进“1米高度”的儿童视角设计,构建关爱儿童成长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打造自然趣味的开敞空间体系、建设适宜儿童出行的道路交通系统……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三部门联合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为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作出具体规定。


《导则》提出,要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坚持“1米高度”视角、寓教于乐内涵、安全环保标准,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让广大儿童享有安全、便捷、舒适、包容的城市公共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


《导则》明确,要与15分钟步行出行范围相衔接,构建儿童友好街区空间;社区优先配置满足婴幼儿和学龄前儿童日常需求的服务设施、游乐场地和步行路径,托育服务设施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应少于9平方米,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200平方米;社区应结合游园、口袋公园等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并配置游乐设施以及看护人休憩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


《导则》还提出,要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构建城市、街区、社区不同层级儿童友好空间体系。城市层面应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构建儿童友好空间体系。统筹配置、系统布局、整体推进,定期开展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评估,优化公共服务、开敞空间、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等体系。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印发

《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2022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联合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导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明确了城市、区(县)、街镇及社区等层级的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各类空间的适儿化改造等要求,为各地和有关部门推进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指导。


附件: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点击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