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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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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合同解除,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2/7/22 18:03:33 浏览次数: 作者: 单宾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杂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多种原因导致合作双方出现分歧如分歧不能克服双方互不信任将会无法继续合作就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一旦合同解除会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情形协商解除即发生分歧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一般协商解除的可能性较低约定解除是指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时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合同一方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都会存在合同解除条款但是合同解除条款往往比较粗疏很难把后续可能涉及解除的情形一一规定列举为避免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发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要求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从勘察人和设计人的角度来看有几种情形勘察人和设计人需要特别注意如出现这几种情形发包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勘察人设计人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勘察人设计人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对发包人而言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是勘察人设计人所负的主要义务从合同之债角度而言亦是其向发包人所负的主要债务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通用条款第5.2款规定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4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人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是勘察人设计人的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之一故在勘察人设计人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经发包人催告后仍未交付的情形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停止勘察或者设计工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继续开展工作的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停止勘察或者设计工作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合同如果长期处于未解除而又不能履行的状态势必会对发包人产生不利影响应当赋予发包人此种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

勘察人设计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勘察人设计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民法典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其第806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同时需注意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勘察人、设计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要求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从发包人的角度来看有几种情形发包人需要特别注意如出现这几种情形勘察人和设计人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

发包人未提供基础资料或未履行其他协作义务致使勘察人设计人无法继续勘察设计工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通用条款2.2.1至2.2.8项规定了发包人的义务其中第2.2.1项规定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第2.2.2项规定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第2.2.3项规定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第2.2.4项规定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第2.2.5项规定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第2.1.2项规定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以上是关于发包人义务的规定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另一方面是发包人的协助义务。《民法典第80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条文已经规定了不履行协助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但并未规定勘察或设计合同中未提供基础资料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但参照条文的立法精神在这两类合同中发包人不提供基础资料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故可以解除合同从鼓励交易的角度考虑在此种情况出现时结合民法典关于解除的规定应当经过催告后勘察人或设计人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通用条款第2.2.8项规定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第2.4款规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勘察或者设计成果是勘察人或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按照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在发包人迟延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情形下勘察人设计人可以采取催告措施经催告后发包人仍不履行的勘察人设计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项目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缓建停建勘察设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工程项目因政策影响或资金不足中途缓建或停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明确是否可以继续建设此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以上是结合实务中的案例总结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法定情形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均应对自己负有的义务有清晰的了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如违反法定义务相对方有可能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需注意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当事人即可据此行使解除权在法律上解除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民法上的概念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民事权利的则在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消灭其特点包括以下4点一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二是除斥期间属于形成权范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三是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项民事实体权利为依据四是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民事审判中法官应当主动审查除斥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届满后将当然失去相应民事实体权利关于合同行使合理期限的规定民法典实施以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规定之中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给予了合同解除权一年的行使期限既是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又是在促使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尽快稳定下来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领域这一规定将具有更普遍的指导意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周期长涉及人员多资料明目繁多如果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迟迟不行使自己的权利等到真正进入诉讼阶段时往往会面临人员离职资料不完整或遗失等问题给法院查明事实带来很大的难度正所谓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一规定正是督促享有解除权的一方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作为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时应当注意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及时行使否则该权利可能消灭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对于合同解除的后果如何,《民法典第566条前两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违约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失赔偿范围应该包括以下4种类型一是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失赔偿二是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三是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四是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除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责任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勘察人或设计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勘察人或设计人应当对主张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可要求的损失包括招标代理费履约保证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差旅费等

因勘察人或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勘察或设计合同未实际履行而解除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约定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责任如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可要求勘察人或设计人赔偿损失发包人应当对主张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作者单宾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