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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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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新政下,设计单位如何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发布时间:2020/6/1 16:25:54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工程总承包新政下,设计单位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管理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主任  韩如波



2016年2月6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提出“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2017年2月21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出“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在一系列政府文件的推动下,加之2016年11月24日采取EPC方式发包的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整体坍塌死亡73人的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缺乏监管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启动了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并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了《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从工程总承 包项目主管部门、工程总承包概念、适用范围、发包阶段、资质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编制、合同风险分配、项目管理、项目经理条件、总包单位工期质量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的实施,必将对建筑市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健康发展和质量安全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也对新政下市场主体尤其是设计单位如何管理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笔者结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主要风险及管理进行了梳理,从以下八个方面予以简要分析,希望有助于提高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模式“双资质”要求对设计单位的影响



建市〔2016〕93号文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资质采取的是设计或施工的单一资质,考虑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特征主要通过设计和施工的深度融合实现,《管理办法》最终颁布时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同时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具备“双资质”主要是具有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为了避免对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造成较大影响、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竞争的充分性,《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同时,为了鼓励设计或施工单位转型工程公司,提高项目的实战能力,《管理办法》进一步鼓励资质相互申请,指出: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当前阶段,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可能不得不与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但从开拓工程总承包市场及向工程公司转型的角度,应按照相关政策申请相应类别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达到可以单独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资质条件。但设计单位要更加重视的是:工程项目建设事关社会公益利益和公共安全,不仅仅要具备相应资质,更应强调或考虑工程总承包的实战管理能力,应通过学习、借鉴、研究,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设计院工程总承包业务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管理体系、运营能力才,是设计院转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核心要求所在。



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单位的主要风险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模式虽然有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规定和大量的工程实践,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联合体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承包范围的设计联合体或施工联合体。工程总承包联合体下的设计方更应注意在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分工中加强以下风险管理:



联合体双方应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以免导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或因授权联合体另一方对外同业主签约,而导致自己分工范围内利益受到损害;随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总包方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及对分包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责任加重,应在总承包合同或联合体分工协议中明确由联合体的施工方承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及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管责任;在总承包合同及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应就业主的工程款支付给牵头人还是分别支付、发票如何开具、预付款保函履约如何开具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结合工程总承包模式税务筹划区分设计服务、设备采购、建安施工不同税率,统筹考虑工程款的支付路径;对于联合体各方的连带责任“对上”还是“对下”争议的风险也要给予特别考虑,虽然招标投标法相应规定和司法实践更多观点认为联合体双方连带责任针对业主即“对上”,但司法审判中基于对法律规定理解差异及联合体一方对另一方的分包商是否管理、是否受益等要素考虑,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认为联合体一方应对另一方的分包商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2017)最高法民申1775号案件、(2015)川民终字第664号案件]。由此,联合体设计单位应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控制相应风险,约定联合体各方对各自分包商承担责任并采取措施,以免予另一方因此被追责。



利害关系禁止准入的风险



为了避免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及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输送,《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该条款在制定过程及先后二次征求意见稿,都备受勘察设计企业关注,最终确定的条款也充分借鉴了勘察设计行业的意见。但对于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设计单位,仍存在可能被限制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的风险。设计单位应充分理解该条款的本意,在业主公开前期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文件成果,法律上形成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前期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就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再结合《管理办法》关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文件中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可以在招标阶段要求业主依法公开前期咨询文件成果,以实现设计单位可以在提供前期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具备该项目工程总承包投标的资格。同时,设计单位要注意在提供前期咨询服务成果时,避免出现为了后期投标而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或进行利益输送。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办法》的利害关系禁止是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该规定是基于对财政预算资金安全效率监管及投资概算控制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注重市场资源自由配置,监管部门不宜限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思表示,承包主体不受本规定利害关系的限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双方风险合理分配的管理



《管理办法》在FIDIC的EPC和DB模式的风险分配惯例基础上,结合国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现状,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分配风险,并强调发包方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同时,也明确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管理办法》虽不属于民事行为主体所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文件,但作为国家主管机关基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对风险分配的规定符合国内工程总承包市场现状。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应通过合同谈判有理有据地将《管理办法》规定的风险分配转化为双方的约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2017)甘06民初84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光伏发电EPC项目虽未能按预定时间节点完成,但因EPC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协助义务未能完成所致,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故对其要求EPC总承包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但要进一步提示的是,如果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分配做出了与《管理办法》前述规定不一致的约定的,并不会导致约定无效或被撤销,如(2018)渝05民初1921号案件,法院认为因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1.1款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得调整合同价格”,原告工程总承包单位现以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撤销合同11.1款约定,不符合双方签约时本意和目的,不予支持。



工程总承包固定总价与政府行政审计关系及承包商风险管理



FIDIC的EPC和DB工程总承包通常采取总价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区分了企业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的计价方式,但明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由此,产生了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价合同与政府行政审计的关系及处理,合同的计价及结算是发承包双方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范畴,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但对于发承包双方自愿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基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该约定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2017)云民终874号案件,法院认为案涉EPC总承包补充合同约定“以昆明市审计局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作出审计报告所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现审计机关已经出具审论,原告总承包单位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结算则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和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资料文件,对完成的工程量及变更、调差、签证、索赔及有关争议等计算、协商并确定最终合同价款的过程。这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显然审计结论并非是基于发承包双方合约角度对工程造价的反映,当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提出以行政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承包商应谨慎接受并约定以下内容避免工程结算权利受到损害: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计价结算依据和原则应作为审计的依据;承包商对审计结论有意见时有权提出异议及启动争议解决的权利;审计机关未在约定期限内或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论时,承包商有权启动诉讼或仲裁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工程总承包负总责要求的风险管理



总包负总责主要是通过总承包商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来体现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责任涵盖了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对于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在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方面的要求更高、责任更重。实践中,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未能加强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导致的事故时有出现,如江西丰城三期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73人死亡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指出该项目EPC总包单位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EPC总包单位被处以2000万元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EPC总包单位的总工、工程部和安全部经理均被判处刑罚。



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除了需要加强自身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外,还应加强分包商的质量安全管理及其转包违法分包的监管和违约处罚,业主设置不合理工期或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应从技术上充分论证,避免盲目顺从导致事故发生。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管理



建市〔2016〕93号文件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阶段采取的是设计或施工的单一资质要求,当设计单位中标工程总承包业务后在其不具备施工资质情况下,实践中通常需要将施工整体业务(含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但《管理办法》最终确定需具备设计和施工“双资质”,强调应通过设计和施工深度融合,充分体现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特征。基于此,无论是“双资质”还是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都应自行完成设计和施工的主体部分,不应再将设计的主体、关键部分或施工主体结构再进行分包;同时,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能将设计和施工一并转包给他人,也不能将设计和施工分别分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经过业主同意将工程依法专业分包,而且《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实践中有些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甚至主管机关,会有误解地认为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达到法定规模标准的总包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分包。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法》立法本意的招投标活动规范的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当承包单位就其中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时,法律并未对其分包方式进行强制性约束,总包单位可以选择直接进行专业工程的分包。(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案件也裁定总包单位西部中大公司将承包的桂来高速公路项目第四合同段直接分包给中国中铁公司,并不因为未经招标而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单位招标时有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的,因为暂估价部分招标时未经竞争,当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的方式分包。



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履约过程中的证据管理



设计单位的传统业务主要为设计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管理相对简单集中在设计文件成果编制、提交、协助审查、设计变更、施工配合、验收等环节,而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最需要加强的就是对施工的管理,直接体现在施工现场资料及证据管理,除了设计文件成果的管理外,急需加强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进度计划、地质资料、气象记录、材料进场及检验记录、建筑机具和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以及备案材料、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单、工程例会、开工报告、停工通知、隐蔽工程及单项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影像资料等施工资料的管理,并应充分掌握熟悉和使用法律所认可的电子邮件、书面信件、公证文书、微信短信、录音录像、传真、挂号信等证据形式及时收集、补强证据资料。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包括了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过程中资料和文件较多,项目管理全过程都需要留下依据,否则问题出现时,只有项目管理人员口头陈述的事实,没有依据支撑;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整理证据资料,避免出现纠纷或事故时证据被隐瞒、毁灭、篡改;总包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收发文制度;签证、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工程例会等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分类编号整理避免遗漏。



《管理办法》新政下,设计单位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除了本文所述,还应注意加强在投标文件编制、信息化建设、技术应用、节能和生态保护、诚信建设、变更签证、间接损失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只有通过不断提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实战能力,实现设计单位在工程行业的升级发展,才能共同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