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1月30号,陕西省住建厅发文,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的情形及认定处理方法,一一作出明确规定。
◆串通投标
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并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
◆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经调查核实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评标
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文件明确,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结果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文件原文如下: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串通投标
行为认定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监理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对招标投标事项采用串通、挂靠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设置明显倾向性条款;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三)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或修改投标文件(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四)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六)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七)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八)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等)的相关人员不能提供其是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授权委托书)而不制止的;
(九)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的;
(十)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参加该项目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十一)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十二)在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
(十三)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第五条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处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应取消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二)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四)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五)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六)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七)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注册人员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投标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第七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调查核实认定为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或签定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或废止合同。
由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导致重新招标的,在重新招标时不得再参加本项目投标。
第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变化;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或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由评标委员会采用询标等方式进行核查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集体表决作出认定,并告知投标人。
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或故意向投标人泄露相关信息的,应认定其有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经批准后,可以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对已产生评标结果的,可以废止该评标结果。
参加招标评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及时向其提出警告或可视情况更换该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终止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被终止或评标结果被废止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再进入依法重新组织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在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认定处理时,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并严肃处理,结果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
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举报投诉。串通投标行为涉嫌犯罪的,可向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记录不良行为;涉及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被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的,终身不得再进入评标专家库;招标人的评标专家为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参与串通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依法查处;涉嫌构成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行至2020年1月29日自行废止,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