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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将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出炉

发布时间:2020/10/13 16:15:01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5%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同时,将把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方案》提出,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设计、图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提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积极引导城镇新区按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


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等相关地方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化、信息化管理。结合疫情防控和福建省实际,强化住宅空气、水质、隔声性能等健康性能设计要求,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


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鼓励开展节能门窗、建筑遮阳、高效照明、屋面保温隔热、透水铺砖等绿色化改造。指导福州、厦门完成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创建任务。


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加大预制内外墙板、楼梯板和叠合楼板推广应用,提高建筑标准化、模数化水平,着力提升项目装配率。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等工程中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装修和全装修交付,提高整体卫浴、整体厨房、干式工法楼地面、管线分离等应用比例,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


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鼓励采用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中的产品,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大力推进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


|文件原文


640.png

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建科〔2020〕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福州各县(市、区)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交建局、经发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福建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国管局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要求,开展我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5%以上,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高,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化建造方式占比稳步提升,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全面推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设计、图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确保绿色建筑标准落实。鼓励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提高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积极引导城镇新区按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进行建设。加快《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立法,明确各方主体责任,规范绿色建筑各项活动。


(二)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修订完善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等相关地方标准,将绿色建筑基本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绿色建筑地方标准体系化、信息化管理。结合疫情防控和我省实际,强化住宅空气、水质、隔声性能等健康性能设计要求,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推进海峡两岸标准共通,开展《海峡两岸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3-324-2019)实施试点,加强两岸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海绵城市、无障碍设施等方面工程项目合作和示范推广。鼓励福州、厦门、泉州等地发挥优势、先行先试,实施更高标准的绿色建筑要求。


(三)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根据住建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相关规定,由住建部、省住建厅、设区市建设局分别授予三星、二星、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完善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审查、公示制度,采用全国统一的标识样式。依托全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提高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节水改造,鼓励开展节能门窗、建筑遮阳、高效照明、屋面保温隔热、透水铺砖等绿色化改造。指导福州、厦门完成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创建任务,鼓励其他设区市积极申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建立完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合同节水管理,鼓励使用《福建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研究与试点,加大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再生水利用。


(五)推广装配化建造方式。各地应按本省有关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加强集成设计,规范构件选型,加大预制内外墙板、楼梯板和叠合楼板推广应用,提高建筑标准化、模数化水平,着力提升项目装配率。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等工程中积极推广应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推动装配式装修和全装修交付,提高整体卫浴、整体厨房、干式工法楼地面、管线分离等应用比例,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开展适合沿海地区特点的装配化建造关键技术研究,推进装配式建筑产品化、部品部件化发展,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工法研究与应用,打造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六)推动绿色建材应用。推进绿色建材认证和推广应用,鼓励采用绿色建材采信数据库中的产品。完善绿色建材推广政策措施,鼓励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鼓励开展海峡两岸绿色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用研究,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企业和工程,大力推广应用新型绿色建材。


(七)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加强绿色建筑科技研发,大力推进5G、物联网、人工智能、建筑机器人等新技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科技成果和工程项目申报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住建部绿色建筑创新奖。建立建设科技创新成果库,定期公布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逐步推行全装修商品住房,规范销售行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福建省住宅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销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全装修单价、质量、环保标准、期限、验收付款方式等事项。推广使用《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验收方法,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建立住宅绿色性能和全装修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将相关指标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建设、发改、教育、工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创建行动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落实支持政策,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走前头、作表率作用,确保绿色建筑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创建行动实施计划请于202010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


(二)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资金支持。积极推动绿色金融和绿色建筑协同发展,完善政策环境,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开办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抵押贷款、绿色建筑开发贷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工程质量保险服务。争取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强化绩效评价。省住建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各设区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各设区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创建成效评价,并形成年度报告,于每年1115日前报省住建厅。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群众用好各类绿色设施,合理控制室内采暖空调温度,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积极组织群众参与,通过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营造有利于绿色建筑创建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