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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至10月5日结束。《条例》拟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明确名城保护涵盖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拟鼓励历史文化街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多种形式合理利用
在保护利用层面,《条例》提出,鼓励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的产权单位或个人通过申请式改善实现居住条件改善。
其中,公房管理机构应根据有关政策出租和使用历史文化街区、成片传统平房区和特色地区内的直管公房。优先用于社区公共服务、人才公寓或社区便民服务等。
直管公房全部或者部分退租后,区历史名城保护机构应组织实施主体拆除院落违法建筑,恢复四合院原有格局,完善院落市政基础设施,按照风貌保护要求修缮房屋。腾退房屋优先满足留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增加厨卫功能,新增面积部分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
同时,《条例》鼓励在不损坏遗产价值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对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可以转让、出租,可以在符合保护规划、正面清单、风貌保护以及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优化其使用功能。
禁止破坏传统风貌
针对以往出现的条块分割、属地管理缺失的问题,《条例》明确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以及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区名城保护机构组织实施的保护责任。
同时,将老城、三山五园、三条文化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确定为所在区、乡镇政府,历史建筑则根据权属、使用情况不同,将政府或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确定为保护责任人。
《条例》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保护范围内禁止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禁止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禁止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布局、街巷肌理和传统风貌;禁止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