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为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存在的建设单位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咨询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供需矛盾,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部门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文件。
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文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推广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作用,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以试点城市为主)网站查找并汇总了50余份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最终整理出35份已发布政策文件及4份征求意见稿,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界定、业务范围、项目类型、服务模式、委托方式、单位资质要求、人员资质要求、收费标准等为切入点,梳理相关条款,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提供参考。
一、定义界定
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政策文件及征求意见稿,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概念做出了描述,但尚未完全统一,主要概念梳理如下表所示: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描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工程咨询的延伸,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涉及经济、技术、组织、管理等各有关方面的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
二、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范围包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服务内容。具体详见表2。
三、项目类型
现行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中适合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类型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主,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同时,部分地方文件推行以PPP项目及工业园区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具体详见表3。
四、服务模式
目前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
1. 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
2. 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具体详见表4。
五、委托方式
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已颁布的政策文件并未明确委托方式,但在《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中及部分地方政策文件中明确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具体详见表5。同时,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转委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具体详见表6。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所涉及的单项咨询业务是否必须招标,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具体详见表7。
六、单位资质要求
目前,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中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要求的规定有所不同,通常要求具备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类资质中的一项或者多项资质。具体详见表8。
七、人员资质要求
国家及地方政策文件中大部分文件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至少具备一项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造价师等),部分要求同时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且推进建筑师负责制。具体详见表9。
八、收费标准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颁布详细、可操作的收费机制,缺乏成熟统一的规范性收费指导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主要包括两种:1. 按各项专项服务的费用相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2. 人员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同时,鼓励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企业进行奖励。具体详见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