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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房屋市政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5/2/20 15:56:33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整治范围:聚焦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权益的问题。整治重点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5大类。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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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住建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二十届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十四届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1月26日省政府党组(扩大)会议要求,我厅在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了《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附件: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附件


持续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破除招标投标领域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按照全省招商引资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全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年”行动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纠治一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的突出问题,推动一批重要制度落实落地,补齐制度层面短板弱项,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


聚焦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存在破坏营商环境、损害企业权益的问题。


三、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一是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二是未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异议,或异议处理期间未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三是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以及违法发包、先实施后补办招标程序等。四是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五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一是与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采取行贿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代理业务。三是超越代理权限行使招标人职责。四是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评标专家。一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二是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三是收受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投标人。一是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二是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三是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四是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五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六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七是不按合同履行约定。八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九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十是对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招投标监管部门。一是无法律依据设置投标人及代理机构等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区市场门槛。二是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及时不透明。三是招投标全过程监管缺位。四是未建立协同监管和案件移交机制,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至8月底)。各市(州)招投标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抽查辖区内项目招投标情况。招标项目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招标项目总数的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项目,全部纳入自查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1月30日)。对于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及时整改。对于存在隐性壁垒、地方保护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问题,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指导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对于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集中整治阶段结束后,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将开展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中附2024年1月1日以来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台账、招标项目抽查台账、经营主体提出异议或者投诉项目台账、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发现问题整改台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适时对各市(州)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导检查。


(三)系统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全面总结开展专项整治的成效与不足,梳理好的经验做法和有关制度建设成果,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报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破除制约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的不合理限制,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提升整治质效。要通过门户网站、新媒体、客户端对《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广泛宣传,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同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门户网站公布专项整治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线索,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纠正并查处一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健全长效机制。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着力解决一批各类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本行业领域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四)减轻基层负担。落实《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不再要求各市州、县区住建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住建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