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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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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20 15:22:54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日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管理工作,提升行政效能。《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审查机构条件、审查程序、监督管理以及附则5章,共26条,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联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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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建规〔2024〕9号


各市(地)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管理工作,提升行政效能,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包括消防、人防、防雷、通信等技术审查。


施工图审查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同一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深化设计等)原则上应当委托同一家审查机构审查。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住建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标准、集中服务、结果互认、依法监督”的原则,依职责做好施工图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实行全过程数字化审查,通过“黑龙江省数字化施工图审查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现无纸化申报、在线审查和实时线上监管。


审查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工程勘察数据系统、数字工地监测服务平台等相关系统有效衔接、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第六条 保密的建设工程项目及施工图必须在线下按有关保密要求进行审查,相关信息不得通过审查系统传递和办理。


第二章  审查机构条件


第七条 省住建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和各市(地)的工程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申请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单位,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向省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线上提交申请资料,经省住建部门审核符合要求予以通过的,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办法》规定范围内承担施工图审查业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规模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委托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个人业绩认定按照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60周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数量的1/2。


第十条 对我省无相应审查资格确需送省外审查机构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及拟委托的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住建部门,市级住建部门报省住建部门同意后,由省外审查机构在审查系统中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要求,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向审查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图须满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相关要求,属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以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由省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线上收到申报资料后,应确定是否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送审的全部文件内容及应补充改正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受理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施工图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我省大跨钢结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地方标准有关安全性要求;


(三)消防安全性;


(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


(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六)是否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还应当审查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七)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建筑物配建移动通信、防雷等设施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八)无障碍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九)对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是否根据检查或鉴定结果进行设计;


(十)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受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相关管理要求的,审查机构首次审查应一次性告知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再次送审查机构复审,对复审仍未合格的,审查机构按规定终止审查。建设单位因补充、修改设计再次申报审查的,发生的施工图审查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六条 各地审查时限应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办法》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填写勘察设计修改记录单,注明修改原因、依据和内容,并经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签字,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签章,与修改后的施工图一并上传审查系统,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原审查机构不再具备审查条件的,经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可以由不低于原审查机构类别、符合审查条件的审查机构开展审查。


第十八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审查,建立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保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经费;对未实行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其他地区,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条件的审查机构。相关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发布施工图审查服务成本信息,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审查系统下载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审查意见告知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以及有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归档保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住建部门应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审查机构及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住建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审查机构存在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等严重情节的,提请省住建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涉及消防、人防、防雷、通信等审查内容的,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图审查质量管控,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各地住建部门应建立审查机构考评机制,落实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责任,提高审查机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省住建部门对审查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审查机构条件核查,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住建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依法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省住建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