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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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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地入选“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城市

发布时间:2024/5/20 15:49:53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生态环境部官网

近日,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疾控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确定北京市门头沟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长治市等39个市(区)为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城市。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相关部门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督促试点城市加强对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实施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高质量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城市韧性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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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气象局、疾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环气候〔2022〕41号),按照《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办气候〔2023〕13号)安排,在城市申报、各省(区、市)推荐基础上,经综合研究,确定北京市门头沟区等39个市(区)为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现予公布。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省(区、市)相关部门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督促试点城市加强对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实施方案,细化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高质量开展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不断推进城市韧性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


附件: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5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附件


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_00.jpg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_01.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