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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5个!国务院取消和调整33个罚款事项

发布时间:2023/11/3 15:08:06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中国政府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决定》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个、教育部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林业草原部门1个、邮政部门1个、疾病预防控制部门2个;调整的17个罚款事个,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个、应急管理部门1个、新闻出版部门13个、疾病预防控制部门2个。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其中,取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个罚款事项: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行为的罚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行为的罚款;对未取得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等行为的罚款;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罚款;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以及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的罚款。


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考虑到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有30日的征求意见期限,规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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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


国发〔202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调整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方案,并完成相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自相关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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