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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假,罚!住建部连发4份“撤字”文件

发布时间:2023/6/26 16:11:57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4份“建督撤字”文件,对4名个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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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海军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其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伍必文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吴琼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其他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其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的处罚。


●魏大平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其他多家单位,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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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75号


储海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南通装配式建筑与智能结构研究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26号),你于2023年4月1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应当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注销了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我部决定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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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76号


伍必文:


经调查核实,你在云南众托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西藏大团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青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60号),并依法公告送达,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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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77号


吴琼:


经调查核实,你在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注册在浙江久核地质生态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73号),并依法公告送达,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我部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鉴于你已注销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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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3〕80号


魏大平:


经调查核实,你在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先后注册在福建上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3〕40号),你于2023年5月19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我部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