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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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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项措施!住建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新疆方案”出炉

发布时间:2023/5/31 16:28:59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从3个方面提出16项具体举措:

在“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打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方面,《措施》提出,清理变相许可和附加要求,规范行政收费处罚事项,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

在“坚持改革放活,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方面,《措施》提出,优化审批办结时限,深化“减证便民”,提高网上办理效能,扩大电子证照应用,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开展审批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

在“坚持责任担当,着力打造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方面,《措施》提出,规范施工许可核发,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加强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制,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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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doc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23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以及《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整改工作方案》《关于做好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要求,着力解决市场主体和办事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行业法治环境、政务环境、市场环境,现就优化提升2023年度行业营商环境制定如下举措。


一、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打造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一)清理变相许可和附加要求。编制行业县级以上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两张清单”,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清单之外无配套。厅本级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权限下放基层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全部规范统一,切实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设计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规范行政收费处罚事项。修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三级四同”权责清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职权目录(2023版)》,加强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宣贯实施。全面梳理住建领域现行法律、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收费和罚款事项,依法依规评估论证各项收费和罚款合理性,及时调整和公布取消不合理收费和罚款事项,制定住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推进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过程结算,探索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监督管理试点,督导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制度落实。停工1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价款结算,依法依规加强拖欠工程款问题源头治理。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标准定额处


配合处室(单位):工程造价总站,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坚持改革放活,着力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四)优化审批办结时限。进一步缩短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办结时长,厅本级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压缩度达到50%以上,50%事项实现“一日即办”。全面推行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对满足核发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承办银行2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合同签订,达到放款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政务服务大厅,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深化“减证便民”。全面清查行业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情况,发布行业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明确对于“凡是能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来证明的,已采取书面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自治区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村镇建设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六)提高网上办理效能。落实《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要求,厅本级运营维护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系统全部统一使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身份认证系统,不再保留其他身份认证系统,实现一次认证登录、全网通办服务。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自治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等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力争年底前厅本级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制定水、气、热等便民类普惠应用统一接入标准,力争2023年实现全面接入自治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效能。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城市建设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政务服务大厅、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七)扩大电子证照应用。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全量归集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推广燃气经营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电子证照。规范电子证照模板,完成存量证照标准化改造,做到全区标准规范统一。2023年底前,厅本级至少20%的个人事项办事所需主要证照材料和证照信息由应用系统自动获取,至少20%的法人事项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共享方式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八)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企业开办”“员工招聘”“公民退休”“公民身后”“入学一件事”“涉企不动产登记”“二手房交易及水电气联动过户”“电力报装”“企业经营(以餐饮店为例)”等“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任务在住建行业落实落地。积极探索新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主题服务,通过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压减办事环节和完成时限,切实让群众少跑腿或不跑腿。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标准定额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九)开展审批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加强政务服务评价结果应用,发布行业系统政务服务质量评价报告,提升审批服务透明度。坚持现场巡查和社会征集相结合,集中清理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中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层层设卡”等问题,以案促改,形成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反弹。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住房保障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和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健全常态化营商环境投诉处理机制,做好“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厅长邮箱等平台投诉举报问题整改和反馈,坚决整治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构建行业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行业营商环境沟通交流机制,分领域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对行业优化营商环境和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反馈机制,推动决策服务。组建行业营商环境监督员队伍,发挥多媒体平台监督作用,对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进行收集、督办,对严重损害行业营商环境和企业、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以案促改,发现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坚持责任担当,着力打造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十一)规范施工许可核发。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核发范围,规范核发条件,明确申报要件,完善申报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进并联审批,对不满足核发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督导各地持续加大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


配合处室(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城市建设处、政策法规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二)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监督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方履约担保制度,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配合单位: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三)加强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修订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力争年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参评率达到80%,对于连续两年不参与信用评价的企业,依法依规给予信用降级处理。按季度公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差异化信用监管,提高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督效能。探索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模式,鼓励行业协(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托“数字住建”大脑,加快建设行业“数字信用”平台,推进行业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2023年基本形成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为主体、项目业绩为支撑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自治区建设信息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四)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统一招投标监管流程和工作规则,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电子化监督管理平台,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实现“不见面”开标全覆盖。逐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加强对“评定分离”试点地州的指导服务,修订完善“评定分离”办法。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


配合处室(单位):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五)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加强和规范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定期通报典型案例。探索区、地、县三级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模式创新,推动阶段性综合执法抽查向常态化综合执法监督转变,提升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治效能,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监管环境。


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


配合处室(单位):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局、标准定额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抗震和应急保障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六)加快培育市场主体。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市政公用企业规范化发展、规模化经营。支持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基地,开展3年30万新疆建筑工匠培训就业行动,培育本地建筑施工专业作业企业1000家,培育建筑劳务经纪人5000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奖励机制,塑造“新疆勘察设计品牌”,进一步增强新疆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力。

责任处室:计划财务处


配合处室(单位):建筑市场监管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厅属机关各处室(单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件政治大事来抓。各责任处室要对标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对接联络,细化内容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二)强化督办指导。厅级领导要切实履行好主要责任人责任,定期督办分管处室和联系点地州市工作落实情况,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各责任处室要加强对配合处室(单位)和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情况的工作督导,确保各项任务按时间节点推进落实。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政策法规处报送进展情况。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认真对标对标,推动行业优化营商环境十六条措施拓展延伸、落实落地。


(三)抓好正反典型。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和威慑作用。对典型经验,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复制,提高住建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成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提振市场信心。厅本级将通过多种方式向全区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破坏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依托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强化警示效果。十六条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终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