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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发布5份“建督罚字”文件,对5名个人作出处罚。
●2021年5月7日,山东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龙城华府项目30#楼安装吊塔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刘磊作为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吕小航作为项目经理,督促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卸料平台设计、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监督检查事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刘永丰作为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仲任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职责,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现场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失管;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制定监理细则并实施;部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旁站监理,部分顶管作业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安全巡查记录存在造假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张小冬作为项目经理,在人民西路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项目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以包代管;部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日志存在造假现象;在无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开始施工W84工作井,在未告知设计单位情况下,擅自变更W83–1检查井位置及结构形式;在W83–1检查井及过路支管施工过程中,未对西侧的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原有污水管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处以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3〕14号
刘磊:
2021年5月7日,山东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济宁高新区龙城华府项目30#楼安装吊塔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5万元。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城华府“5.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有关问题的批复》(济政字〔2021〕3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5号),你于2023年2月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建督罚字〔2023〕15号
吕小航:
2020年11月28日,位于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原板桥三期项目1#商务办公楼等12项(不含地下车库三段、四段、五段)工程施工现场,3#商务办公楼10层北侧卸料平台发生侧翻,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82.76万元。根据《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落实顺义区“11·28”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整改措施的函》(京应急函〔2021〕516号),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督促排查整改施工现场卸料平台超载使用问题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卸料平台设计、安装、验收存在的问题;未监督检查事发工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未按照规定数量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督促技术负责人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2号),你于2023年2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建督罚字〔2023〕16号
刘永丰:
2020年7月24日,河北省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70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恒丰·理想城项目11#楼工地“7.2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0〕29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长春海源公司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1#楼事故高处吊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3号),你于2023年2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建督罚字〔2023〕17号
仲任: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相山区“2021·5·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皖政秘〔2021〕25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项目总监职责,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力,项目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对现场违章作业情况失察失管;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要求制定监理细则并实施;部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旁站监理,部分顶管作业旁站记录、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安全巡查记录存在造假现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7号),你于2023年3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
建督罚字〔2023〕18号
张小冬:
2021年5月25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西路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3.9万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北市相山区“2021·5·25”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皖政秘〔2021〕25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在人民西路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对项目部管理流于形式,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对分包单位以包代管;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日志存在造假现象;在无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开始施工W84工作井,在未告知设计单位情况下,擅自变更W83–1检查井位置及结构形式;在W83–1检查井及过路支管施工过程中,未对西侧的淮北相山经济开发区原有污水管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16号),你于2023年3月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