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近日,云南、江西、黑龙江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继印发通知,就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作出安排。通知指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停止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
原文如下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建建(2023)17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18时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新规调整完善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系统,尽快开展相关资质审批业务,具体开始时间另行通知。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咨询电话: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7日
关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赣建审批〔2023〕18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回应行业关切,依法依规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审批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实施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2023年2月28日18时后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业务(在此之前已受理的业务,按照原法规和流程进行审批)。
二、新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颁布前,到期需办理延期申请业务的企业,资质证书自动延续。其它变更、注销申报事项正常受理。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
咨询电话:0791–86226092。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
关于停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业务办理的公告
第1598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原建设部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省住建厅决定自3月1日起停止受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业务,待住建部发布新的检测资质标准后,再行受理检测资质审批业务,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