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目录》纳入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等12类公共信用信息;而《清单》则列出三大类14项失信惩戒措施。
《目录》中,多个条目与工程建设行业密切相关,如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属于公共信用信息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记录。《清单》中,同样包含了多项与工程建设行业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规定如有串标、骗标、行贿、泄密等失信行为,则会被取消投标资格等。
具体而言,《清单》中与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失信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惩戒对象: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且情节严重的投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惩戒对象: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对象: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
惩戒内容:依法暂停项目审批。
惩戒对象: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从业人员。
惩戒内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职业。
惩戒对象: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其他情况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惩戒内容:依法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禁止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惩戒对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惩戒内容: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惩戒对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注册直至终身禁止注册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注册执业人员。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惩戒内容:依法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惩戒对象: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惩戒内容:依法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
惩戒对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惩戒对象: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
……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现予印发实施。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点击链接查看详情)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