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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通报!4名个人和2家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12/19 15:57:45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近日,住建部发布6份“建督罚字”文件,对4名个人和2家单位作出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赵现周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W61-W62污水管道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左右。张建同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未落实新进场工人三级教育培训规定即允许上岗作业;未在窗井洞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董虎作为工程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侯志强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事发部位窗井洞口存在防护不严密隐患后,仅口头告知并未下发书面监理通知书,未派员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未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施工;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缺失,应急救援设施配备不足;违法组织爆破施工;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被处以其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被处以其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罚字〔2022〕45号


赵现周:


2021年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根据《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污水管沟“1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你作为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W61-W62污水管道专项施工方案未按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规定进行审查,落实安全监理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0号),你于2022年10月1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建督罚字〔2022〕44号


张建同:


2021年9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左右。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1〕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衡水市润和城西区项目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部未落实新进场工人三级教育培训规定即允许上岗作业;未在窗井洞口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6号),你于2022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建督罚字〔2022〕46号


董虎:


2021年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根据《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污水管沟“11.1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石家庄市藁城工业路排水管网工程项目经理,对分包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况巡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7号),你于2022年10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建督罚字〔2022〕43号


侯志强:


2021年9月30日,河北省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8万元。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润和城项目西区1#楼工地“9.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衡政字〔2021〕2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衡水市润和城西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事发部位窗井洞口存在防护不严密隐患后,仅口头告知并未下发书面监理通知书,未派员监督整改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29号),你于2022年9月2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建督罚字〔2022〕48号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未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施工;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缺失,应急救援设施配备不足;违法组织爆破施工;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2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




建督罚字〔2022〕47号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5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右线在施工过程中,掌子面拱顶坍塌,诱发透水事故,造成1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78.677万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中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在转包行为;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指导、检查不力。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31号),你单位于2022年9月2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有关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降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