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据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官网消息,为了做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评选结果经得起检验,近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修订并发布了《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管理办法》和《关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参与人员的自律规定》,自2022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了做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保证评选过程公平、公开、公正,评选结果经得起检验,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修订了《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管理办法》和《关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参与人员的自律规定》,现予发布。
附件一:《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管理办法》.doc
附件二:《关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参与人员的自律规定》.doc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22年6月7日
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评选工作,根据评选办法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行业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监督评选办法的贯彻落实和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察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对各专业评审组抽取的专家名单进行资格复审;
(二)列席评审工作的有关会议,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三)及时反映行业奖评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负责受理评选工作中的各类投诉,对违规的申报项目和专业评审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监察工作小组由7人组成,由协会相关领导或协会党支部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协会监事和有关专业资深人士各1人为成员,任期至当届评选工作结束时止。
第四条 监察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一)熟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
(三)熟悉行业奖评选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非当届行业奖专业评审专家。
第五条 监察工作小组成员及组长经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 监察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依据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评选办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监察工作;
(二)根据评选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监察工作小组会议,对行业奖评选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不得对参评项目发表评审意见;
(四)如实反映投诉意见;
(五)评选结束后提交监察工作报告,并对评选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第七条 本办法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参与人员的自律规定
为了做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的评选工作,确保包括组织机构参与人员、评审专家等在内的所有参与人员在组织实施“行业奖”评选工作中,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参与人员自律规定
(一)认真履行评奖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行业奖”评选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周密安排评奖工作,规范执行评奖程序,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科学、公平、公正。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评审专家、委员的评审意见,包括参评项目获奖等级;不得搞利益交换,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借参评之机收取专家费用或其他劳务报酬,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四)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奖过程中任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信息。
二、评审专家自律规定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承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独立客观地发表个人见解,不徇私舞弊,不影响、不干预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执行保密纪律,切实保护参评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机密,不得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摄等方式留存与评选活动有关的项目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评选过程信息,不得在评选结果公布前透露评选结果。
(三)严格遵守回避原则,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本人所在单位的项目及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项目时,应当主动声明,对项目不介绍、不交流。
(四)不得利用评审专家身份为个人和相关企业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
(五)妥善保管专家账号和密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或发表意见。
三、“行业奖”评选组织机构参与人员、评审专家在“行业奖”评选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监督。
四、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依纪依规处理。
五、本规定经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