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消息,近日,中国民航局机场司发布《建设工程资质民航行业资质审查相关问题答复》,就与建设工程企业民航行业审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企业业绩、设计企业业绩、监理企业业绩、通用机场业绩4方面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原文如下
建设工程资质民航行业
资质审查相关问题答复
(一)总体
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的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应当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https://zbtb.caac.gov.cn/)完成,否则其业绩不予以认定。
(二)建筑业企业业绩有关说明
1. 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企业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申报资质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但应提供驻外使领馆商务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须包含有效联系方式、工程项目概况、中标通知文件、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过程性文件,以及工程现场图片、有关新闻报道(如适用)等其他证明材料。
2. 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应至少包含一个境内工程业绩,如全部为境外工程业绩,则不予认定。
3. 申请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业绩或个人业绩中至少应提供一项道面工程业绩,其他业绩可以为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特性材料拦阻系统、排水、消防管网、管沟(廊)等与航空器起降、滑行及停放密切相关的工程。
4. 非民航专业工程(如填海工程)、试验验证工程、或未经民航管理部门招标备案的民航专业工程的业绩,不予认定。
5. 申请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有关业绩应当至少包含一项含跑道或者滑行道的助航灯光系统工程的业绩,其他业绩可以为进近灯光系统、站坪灯光系统、标记牌、助航灯光监控系统、飞行区供电工程(含充电桩)等助航灯光工程。
6. 申请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有关业绩可以是2个民航空管工程业绩或者2个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业绩,也可以是1个民航空管工程业绩和1个机场弱电
7. 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并且自中标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主持施工项目的时间超过60%,方可作为个人业绩予以认定,否则不予认定。
8. 机场场道工程包括: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服务车道、巡场路、围界、特性材料拦阻系统、场道维修等飞行区相关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
9.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进近灯光系统,目视坡度指示系统,跑道、滑行道、站坪灯光系统,机场灯标等助航灯光系统,标记牌、道面标志、标志物、泊位引导系统等,助航灯光监控系统,助航灯光变电站、飞行区供电工程(含充电桩)以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等。
10.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区域、终端区(进近)、塔台等管制中心(不含土建工程);空管自动化、地空通信、自动转报、卫星地面站、机场有线通信、移动通信等通信系统;雷达、自动相关监视、仪表着陆系统、航线导航台等导航系统;航行情报系统;常规气象观测系统、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气象网络、卫星云图接收等航空气象工程、空管设施防雷工程、供配电工程等。
11.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包括:航站楼弱电系统和飞行区、货运区及生产办公区域弱电系统。
其中,航站楼弱电系统包括:
(1)信息集成系统:包括机场运营数据库,地面运行信息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运营监控管理系统(或生产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查询系统以及集成信息转发系统(含信息集成平台,消息中间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统等)等;(2)航班信息显示系统;(3)离港控制系统;(4)泊位引导系统;(5)安检信息管理系统;(6)标识引导系统;(7)行李处理系统;(8)安全检查系统;(9)值机引导系统;(10)登机门显示系统;(11)旅客问讯系统;(12)网络交换系统;(13)公共广播系统;(14)安全防范系统(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和报警系统);(15)主时钟系统;(16)内部通讯系统;(17)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18)综合布线系统;(19)不间断供电电源系统;(20)弱电机房及功能中心;(21)无线通讯室内覆盖系统;(22)视频监控系统;(23)旅客自助服务类系统;(24)有线电视系统。
12. 机场弱电系统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型号、性能、材质的设备、管路、线路等通过施工的形式有机组合起来,满足机场弱电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企业申报业绩中不满足上述要求的部分不计入有效业绩。
(三)设计企业业绩有关说明
1.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图纸图签关键页等),并在《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中的“完成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及资质等级”栏目中加盖印章。盖章单位可以为原设计单位或机场建设单位。盖章单位需依据相关资料对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项目中所起作用、业绩完成单位、业绩完成时间、业绩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2. 工程设计图纸图签关键页需包含工程名称、设计说明、图签、图章等内容。
3. 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以为机场总图工程或机场总体规划项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持过一项大型总图工程或两项中型总图工程的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全部为机场总体规划项目,则不予认定。
4. 供油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以为民航供油工程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
5. 专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总体规划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理学和工学类专业,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总体规划、总图设计、场道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场道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交通运输、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木工程、地质工程、工程力学等,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场道工程、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土木工程、岩土、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隧、市政工程、工民建、测量工程、地质勘察工程等。助航灯光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电子信息类、电气类相关专业,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电力、电气、自动控制、计算机等。通信导航专业和航管气象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相关专业,职称专业包括名称中含有“通信”“信息”及“通讯”的,电话交换、计算机、电子信息、软件、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应用、数据及多媒体、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程控交换技术、综合布线、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气象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大气科学技术、大气探测技术、应用气象技术、防雷技术。供油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矿业类、石油与天然气类,航空运输类(航空油料)、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石油天然气运输、供油工程、油料工程、石油天然气(注册)等。桥隧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交通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土木工程、桥梁工程技术等相近专业,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交通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桥梁工程、土木工程桥隧等。电子信息(航站楼弱电)专业对应的学历专业包括电子信息类、自动化类、电气类、计算机类相关专业,职称专业包括机场工程、电子、电气、信息系统、通信、无线电、自动控制、计算机、建筑智能化、网络等。
6. 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可以为初步设计业绩或施工图设计业绩。
7. 以工程总承包业绩为企业业绩申请设计资质的,企业的有效业绩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工程设计业绩。
8.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民航行业2个大型工程设计项目的技术总负责人(设总)所完成的项目业绩,若采用机场总体规划项目或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的,还应当至少提供1个民航机场工程设计业绩,如全部为总体规划项目业绩或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业绩的,则不予认定。
9. 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是指作为民航行业3个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中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所完成的业绩。通信导航专业和航管气象专业的非注册人员的个人业绩可以是作为通信导航专业技术负责人或航管气象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业绩。
10. 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以为机场总图工程或机场总体规划项目。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主持过一项大型总图工程或两项中型总图工程的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如总体规划专业技术负责人业绩全部为机场总体规划项目,则不予认定。
11. 供油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可以为民航供油工程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
(四)监理企业业绩有关说明
1. “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航天航空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申报之日起前2年内独立监理完成并已竣工验收合格的飞行区指标为4D及以下及其配套工程项目。业绩必须是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
2. 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的3个监理业绩必须至少包含机场场道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中至少两类工程的监理内容。
3. 民航空管工程监理业绩不考虑飞行区指标。
4.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应通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开展招标投标;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金额的,其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经过管理局批复,其项目设计和施工、或者其工程总承包应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统”中开展招标投标,否则不予认定。
(五)通用机场业绩有关说明
2017年1月1日后,以通用机场的民航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绩申请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申报工程必须具有民航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否则不予认定。
通用机场的场道工程施工业绩和民航专业监理业绩,其机场跑道长度应当为800米以上,且为沥青或水泥混凝土铺筑道面,否则不予认定。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发布后,通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注:以上解释仅涉及资质申报的业绩认定,不涉及部门管理职责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