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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住建部对4人作出处罚

发布时间:2022/9/13 17:40:01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近日,住建部发布4份“建督罚(撤)字”文件,对4人作出处罚。


●鲁智明,因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且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的处罚。


●2021年7月23日,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安徽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在建厂房(车间三)发生脚手架坍塌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3人死亡。黄健,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实际到岗履职、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被处以吊销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李玲,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且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周小琳,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被处以撤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罚。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2〕62号


鲁智明:


经调查核实,你在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工作期间,违规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注册在青岛万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1号),你于2022年7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7日


建督罚字〔2022〕37号


黄健:


2021年7月23日,广德市经济开发区安徽瑞旭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在建厂房(车间三)发生脚手架坍塌较大建筑施工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德市“7·23”脚手架坍塌较大建筑施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宣政复〔2021〕4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未实际到岗履职、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9号),你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2日


建督撤字〔2022〕64号


李玲:


经调查核实,你在青岛环湾置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在浙江东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43号),你于2022年7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7日


建督撤字〔2022〕63号


周小琳:


经调查核实,你在德宏州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注册在嘉兴诚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37号),你于2022年6月29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