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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符合这些条件可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

发布时间:2022/8/16 17:06:01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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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加强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活动的指导监督,规范申报与认定管理,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中国残联印发《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申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的地方(以下简称“申报地方”)应符合7个条件:一是对照《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考评标准》,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创建工作方案,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在创建周期内能够达到相应要求;二是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三是加强无障碍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广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培训和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五是积极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六是对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在内的社会成员开展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达到80%以上;七是近2年未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严重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未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管理办法》提出,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每2年开展一次评选,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命名的地方(不含直辖市)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


复查通过的地方,继续保留其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严重违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事件,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乡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示范城市(县)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的申报与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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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202208/20220808_767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