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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发布时间:2022/7/12 16:08:04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国家发改委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指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指出,本专项支持范围包括以下两大类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有关要求,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老化管道和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办法》还明确投资补助标准对于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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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

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们研究制定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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