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微博

扫一扫,关注微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加入收藏

警钟!住建部对3人作出处罚

发布时间:2022/6/1 15:02:21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近日,住建部发布3份处罚文件,对3名个人作出处罚。


徐跃进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项目开工情况不清楚,项目施工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理,对该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被处以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卢俊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总监职责,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严重缺失,对该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李光磊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也担任颍上碧桂园一期、二期天誉、三期印春秋工程项目总监,对颍上县碧桂园·天誉项目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员配备不足、项目备案的有关人员离岗等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对碧桂园·天誉工地“2020·3·23”高处坠落事故、“2020·6·14”高处坠落事故责任事故负主要监理责任。对上述两起事故,分别被处以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后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微信图片_20220601144640.png

建督罚字〔2022〕22号

徐跃进:

2019年11月20日,南陵县许镇镇许镇村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2019.11.20”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南政秘〔2020〕1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项目开工情况不清楚,项目施工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理,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8号),你于2022年3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建督罚字〔2022〕23号

卢俊:

2020年5月1日,芜湖市繁昌经济开发区纬五路与经三路交叉口处,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非开挖修复二期工程维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繁昌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修复工程“2020.5.1”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芜政秘〔2020〕66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总监职责,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严重缺失,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5号),你于2022年3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



建督罚字〔2022〕24号

李光磊:

2020年3月23日,颍上县城北碧桂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碧桂园·天誉工地“2020·3·23”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0〕24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也担任颍上碧桂园一期、二期天誉、三期印春秋工程项目总监,对颍上县碧桂园·天誉项目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员配备不足、项目备案的有关人员离岗等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对此事故负主要监理责任。

2020年6月14日,颍上县城北碧桂园·天誉项目工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人民币。依据《颍上县人民政府关于颍上县碧桂园·天誉工地“2020·6·14”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颍政秘〔2021〕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不足,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此起事故负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2〕11号),你于2022年3月2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对上述两起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分别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后给予你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