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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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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设置有调整!2022版“行业奖”评选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2/5/11 16:41:57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为持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加快科技成果应用,促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于2021年12月25日发出《关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119号),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办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奖项设置调整为综合奖、专项奖、工业奖。为做好评选工作,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对《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1〕52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


“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是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奖项,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


行业奖包括综合奖、专项奖、工业奖三大类。每类均分设一、二、三等奖。行业奖每届授奖总数控制在1500项。


同时,管理办法对申报及推荐要求、评选条件、评选机构和程序等作出规定。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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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

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分支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于2021年12月25日发出《关于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国评组函〔2021〕119号),将我会主办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奖项设置调整为综合奖、专项奖、工业奖。为做好评选工作,我会对《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22年5月11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附件


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

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加快科技成果应用,促进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以下简称“行业奖”)是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奖项,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中设协”)组织实施,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行业奖的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优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数量



第四条 行业奖包括综合奖、专项奖、工业奖三大类。每类均分设一、二、三等奖。行业奖每届授奖总数控制在1500项。



第五条 综合奖包括: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传统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设计。



第六条 专项奖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软件、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建筑电气设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建筑结构及抗震设计、水系统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建筑工业化设计。



第七条 工业奖包括:石油和化工工业工程设计、机械工业工程设计、电力工业工程设计、轻工工业工程设计、冶金工业工程设计、煤炭工业工程设计、有色金属工业工程设计、兵器工业工程设计、纺织工业工程设计、医药工业工程设计、建材工业工程设计、林草工程设计、核工业工程设计、石油工业工程设计、航空工业工程设计、通信工业工程设计、石化工业工程设计、其他工业工程设计(电子工业工程设计、广播电视工程设计、航天工程设计、商业工程设计、民航工程设计等)。



第三章 申报及推荐要求



第八条 申报及推荐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是中设协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以下简称“同业协会”)会员,且截止于申报开始日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申报单位自愿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行业优秀勘察设计奖申报书》和参评项目的合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以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工程勘察、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设计、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软件、海外项目等除外)等相关电子版材料,盖章后上传行业奖评审系统。



(三)推荐单位是指有关政府、各同业协会或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相关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等。



(四)推荐单位按照中设协核定的推荐数量进行推荐,同时根据奖项类别和推荐次序填写汇总表,并统一出具推荐公函。



第九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申报材料的相关技术文件应符合行业奖评选管理系统各专业项目的具体要求。



(二)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中方承担单位完成主要工作量的项目,由中方承担单位申报,并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三)海外(境外)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四)往届获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经评审列为暂缓评选的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已申报目录中其他行业同等类型、同等级别奖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行业奖。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贡献。



(二)二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创新方面有显著成效。



(三)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创新方面有一定的成效。



(四)专项奖项目应当具有完善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建设项目复杂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五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机构



(一)中设协奖励委员会负责奖项的审定工作。中设协技术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技术专家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评选。



(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由中设协聘任。由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审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提出推荐名单报中设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每届评审专家应有不少于1/3的人员更新。



(三)评审专家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行业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评选程序



(一)初评。由各专业评审组分别对相应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选,采取记名打分方式,提出本专业组获奖项目推荐名单。



(二)综评。各专业评审组将推荐获奖项目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选,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提出行业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三)公示。中设协将行业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项目,由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负责人组织复审,并向技术专家委员会提交复审意见和补充说明材料,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核查。由技术专家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



(四)审定。中设协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对行业奖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五)公布。对审定后的行业奖获奖项目,由中设协发文公布。



第六章 授   奖



第十三条 获得综合奖、工业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申报人数不得超过20人;获得专项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四条 对获奖的项目,由中设协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技术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有关同业协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系统)的具体情况,对获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评选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电子版文件包含的内容和信息须与勘察设计原始成果文件一致。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停止两次申报资格和在中设协信用管理系统中记入失信行为并公告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奖的评选条件和标准,完成评审和推荐工作。对不认真把关、造成失察和恶劣影响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中设协成立行业奖评选监察工作小组,对评选工作进行监察,针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中设协奖励委员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奖项于2019年将原“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的名称修改为目录登记的“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第二十一条 行业奖评选实施细则另行发布,评选工作由中设协组织相关机构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设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中设协字[2021] 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