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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住建部连发五份“撤”字文件,多人被处以“自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原因皆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关。详情如下: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国华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其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陶波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5月9日上午9:30左右,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杨续成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2日8点26分,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仇雨贵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1月19日17时左右,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严来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1〕49号
黄国华:
2018年8月22日,宿州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施工现场,一名从事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的工人从该塔机套架护栏内摔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鞋城标准化厂房及基础设施项目“2018.8.22”高坠亡人事故调查及处理的批复》(宿政秘〔2018〕113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对项目重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不严格,管控措施不到位,负事故直接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6号),你于2021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建督罚字〔2021〕50号
陶波:
2018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许,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铜陵市龙山湖苑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1·1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铜政秘〔2019〕28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建筑施工活动和安全生产管理,履职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4号),你于2021年5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建督罚字〔2021〕51号
杨续成:
2019年5月9日上午9:30左右,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潜山公园壹号建设工程6#楼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高坠事故,致使一名作业工人身亡。根据《潜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科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潜山公园壹号6#楼“5.9”高坠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潜政秘〔2019〕30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8号),你于2021年5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建督罚字〔2021〕52号
仇雨贵:
2018年8月12日8点26分,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不到位,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29号),你于2021年5月1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建督罚字〔2021〕53号
严来章:
2019年1月19日17时左右,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悦湖尚园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岗集镇悦湖尚园项目“2019.1.1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政秘〔2019〕2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悦湖尚园项目工作,存在未能及时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纠正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实效差、安全巡查不全面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33号),你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