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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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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27个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一站”查询!

发布时间:2021/10/8 16:55:50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职称体现了专业技术人才的

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也关系着大家的

工资待遇、上升通道等等……


好消息来啦!


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

已全部出台


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

完成啦!



为了方便大家“一站”查询

这篇替您都整理好啦



01

实验技术人才


《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制度体系,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完善评价标准,把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实验技术人才职称评价的首位,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项目倾向,着重考察实验技术人才对所在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验安全、技术开发或学科专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和支撑作用。


创新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采用多种评价方式,探索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类型用人单位,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鼓励实验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做出突出贡献。


加强职称评审监管,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明确评审专家责任,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突出评审公正性。


02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专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社会责任。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


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证员、司法鉴定人,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0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评价体系,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完善评价标准,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建立完善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指标,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合理确定评聘模式,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岗位结构比例。


通过完善基层评价标准,改进评价方式,落实服务基层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推动完善行业管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全过程监督。


04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制度体系,明确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实现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注重评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


合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新闻与传播专业学位教育制度,推进职称制度与新闻单位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发挥用人主体主导作用,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05

图书资料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评价标准,把职业操守放在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评价的首位,倡导爱岗敬业,提升服务意识,坚守道德底线。对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实行分类评价,对主要从事图书资料业务工作的“操作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主要从事图书资料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所从事岗位研究属性较强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对所从事岗位应用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引入用户评价、社会评价和所在单位评价。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在非公立图书(资料)馆(室)从事相应工作的可同等申报职称评审,享有平等待遇。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为图书资料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年限等条件限制。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图书资料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限等要求。  


06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称评价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同时,建立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机制。


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艺美术专业性、技术性、创造性强的特点,完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评价标准。增加工艺制作、工艺创新、设计创意、代表作品、标准制定、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


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规范性、科学性。


07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体系,适应出版业融合发展需要,统一出版系列职称名称,实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要完善评价标准,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内容质量第一,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注重考察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允许单独划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标准;健全评审制度,按照专业化组建、同行评议和业内认可的原则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进一步畅通在出版单位中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人员,以及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渠道。


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建立健全与职称制度相衔接的出版学科学位教育制度,推进职称制度与出版单位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要优化管理服务,发挥用人主体主导作用,逐步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同时加强监督管理。


08

播音主持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制度体系,将主持专业人员纳入新的职称制度,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名称统一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促进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完善了评价标准,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播音主持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思想境界、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将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作为职称评价的必要条件。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将社会效益和传播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突出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分类差异化评价,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各类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有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还对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和服务等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09

高等学校教师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体系,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的需要,高校可根据自身发展实际,设置新的岗位类型。


要完善评价标准,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


要创新评价机制,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实行分类分层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激发人才活力。


要落实自主评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评审文件,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同时加强监管,优化服务。


10

审计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完善审计职称层级设置,增设正高级审计师职称,拓展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晋升空间,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体系。


完善评价标准,实行分级分类评价,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审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需求,实行审计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切实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考察审计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还对创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等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举措。


11

体育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制度体系,根据体育领域特点,设置教练员、运动防护师2个专业类别,均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根据体育人才评价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


完善了评价标准,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以教练员、运动防护师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分别制定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体育专业人员的实际贡献,不搞简单量化,对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业绩特别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体育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职称。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


12

艺术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制度体系,根据艺术领域特点,设置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4个专业类别。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专业均设置到正高级。各地、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时调整艺术专业人员职称专业设置。


完善了评价标准,重点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和从业操守。进一步突出不唯论文、不唯资历、不唯学历、不唯奖项要求。不把论文、奖项作为限制性条件,对艺术表演类专业副高及以下职称不作学历要求。重点考察作品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受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


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畅通民营机构、自由职业等新的文艺群体从业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确保其与国有文化艺术企事业单位艺术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同等待遇。坚持文联、作协作为新文艺群体职称评审主渠道,积极支持其按程序组建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面向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对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艺术专业人员,放宽学历、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13

船舶专业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规范了船舶专业分类,将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类别。同时,增设正高级职称,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船员资格,可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并依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建立诚信管理评价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为鼓励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一线,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 


《意见》还对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14

档案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了评价标准,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根据档案工作特点,将档案专业人员分为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和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两大类。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作水平等评价指标。推行代表作制度。


创新了评价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求畅通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确保非公领域档案专业人员平等参与职称评审的权利。


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限制性条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为鼓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的要求。


15

统计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评价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优化评价标准,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造假。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不同专业领域设置不同的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


统计专业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推进职称制度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等相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相近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16

会计人员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评价体系,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体系。


要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评价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和任职年限要求。


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实现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财经领域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同或相近科目实行互认互免。


17

工程技术人才


《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工程师,扩展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实现与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实行评审专业动态调整,促进评审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要完善评价标准。分专业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淡化学历、论文、奖项要求,突出对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程技术人才,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方式;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入国际同行评价。


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推动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发挥企业等用人主体作用,实现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精简证明材料,减少证明事项,减轻人才评价负担。


18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名称为正高级飞行员。


要完善飞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飞行技术人员的首位。充分体现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考察飞行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实践性,论文不作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等要求,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要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以用为本,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飞行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要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


19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坚持分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以及科技咨询服务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


要创新评价机制,推行同行评价,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进一步畅通职称评价渠道,确保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要坚持以用促评,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职称不再是科研人员的“永久牌”标签。尊重大型科研院所自主权,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20

经济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增设正高级职称,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对现有经济专业,及时整合、取消、增设、合并。


要完善评价标准,以专业能力为核心,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要创新评价工作机制,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向优秀经济专业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经济专业人员倾斜。


要优化职称评审服务,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借助信息手段为经济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提供透明、高效、便捷服务。


21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分类评价;两类教师均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


要完善评价标准。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强化师德考评,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分类制定各类教师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对行业企业实践经历的考察,突出评价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和教学改革实绩;进一步向优秀人才倾斜,制定完善相应破格评审条件。


要创新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积极培育中等职业学校自主评审能力,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


22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


《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坚持创新和质量导向,以科研能力、理论创新、学术水平、业绩贡献等为评价重点,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论著质量,淡化数量要求,改变简单以出版社和刊物等级等判定成果质量、评价人才的做法;坚持分类评价,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等不同岗位科研人员及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人才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


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强化同行专家评价,探索引入国际同行专家评价,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逐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民间智库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职称评审通道。要加强评审监管,完善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保障申报人的合法权益。


23

农业技术人员


《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在保留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同时,增设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进一步拓展各类农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空间;进一步明确农业系列职称专业设置,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专业设置与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相适应;实现与执业兽医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察农业技术人员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贡献,将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


要创新评价机制,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对不同专业、不同层级的农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组评价,畅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中农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对长期扎根基层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激励优秀农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


24

翻译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统一了翻译系列职称名称,将翻译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的名称分别确定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为进一步体现高级别翻译工作核心内容,并在名称上与国际接轨,正高级名称确定为译审。


要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突出评价翻译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充分激发翻译专业人员的创新性和创造性。要完善考试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求,适时增加在国际交往中使用频次高、范围广、行业需求迫切、学习和从业者众多的考试语种。要通过多种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翻译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组建翻译系列社会化评审机构,推进社会化评审,解决广大非公领域从业人员翻译系列职称申报难的突出问题。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开设翻译专业资格考试考点,积极推动翻译资格评价结果国际互认,有效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促进翻译专业学位教育、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相衔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相衔接,使人才培养、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更好促进翻译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25

文物博物专业人员


《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了制度体系,规范了评审专业设置,根据文博行业特点和行业发展需要,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畅通相关领域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完善了评价标准,把品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全面考察文博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要破除“四唯”,特别是唯论文倾向,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注重考核文博专业人员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将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创新了评价机制,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灵活运用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创新基层文博专业人员评价方式,建立健全“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制度,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服务基层、扎根基层。


26

技工院校教师


《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取消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员级职称,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衔接。


要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不对职称外语计算机作统一要求。实行国家标准和地区标准相结合,国家制定基本标准条件,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评价标准。


要创新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改进评价方式,采取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技工院校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科学评价,建立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积极培育技工院校自主评审能力。


要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参照公办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正高级教师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


27

中小学教师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健全制度体系,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在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


完善评价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对农村教师适当倾斜。


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担任评委会成员,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要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等。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意见》参加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