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在程序上多数仍与传统招标投标方式相同,但采用新的技术手段也相应引起了一些变化。
(一)所有投标人是否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的不同规定
由于投标文件的解密步骤必须由投标人自己完成,因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指出“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要求系统应提供参加开标的代表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开标签名报到的功能。
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即在传统招标投标程序中,是否参加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就算不参加也不影响其投标有效性,只是由于不在场视为自动放弃了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力。
(二)撤销投标文件及撤回投标文件定义的不同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不同情形和处理原则,即“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
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指出“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即以投标截止时间作为分辨撤销及撤回的依据。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则是以是否为投标人原因作为分辨撤销及撤回的依据。
在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可能因网络阻塞、断电等非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解密,这种情况根据上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即相当于传统招标投标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不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数据电文签约合同和公布履约情况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这与传统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方式相比,意味着合同从签订开始就能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督,大大减少了“阴阳合同”的产生。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招标人、中标人等相关主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和公布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信息”。“鼓励”二字说明这是非强制性的,但却是被倡导的,一旦兑现将形成合同全过程监督。
(四)《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人信息接受公众监督,防止作假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在本部门网站及时公布并允许下载下列信息:……(二)取得相关工程、服务资质证书或货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称、营业范围及年检情况;(三)取得有关职称、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姓名、电子证书编号……(五)依法公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相关信息”。以上内容正是对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的具体化。供应商伪造变造资格证明将变得更加困难,而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也将变得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