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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挂证,罚!住建部下发两则处罚通报

发布时间:2021/8/23 16:50:53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近日,住建部下发两则建督“撤”字文件,其中一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鉴于已注销一级建造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一人存在同时在二个单位领取报酬、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鉴于已注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决定作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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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46号


吕知鑫:


经调查核实,你在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闽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8号),你于2021年5月1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许可,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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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1〕48号


邹涛:


经调查核实,你在武汉市武昌区城建市政建设工程处注册期间,存在同时在二个单位领取报酬、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情况。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7号),你于2021年6月18日签收,并于6月18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的陈述(申辩)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注册,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理。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到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