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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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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规,督促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

发布时间:2018/3/23 9:50:16 浏览次数: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本站

近日,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通知,督促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针对设计阶段5方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严格装配式建筑设计管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篇的,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对初步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篇的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其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

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工作要求委托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具体要求和相应设计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


设计单位

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和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并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送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同时,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人才培养,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创新,大力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能力。

 

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得受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建设、设计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有效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的工作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原文如下: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设计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的通知

渝建发〔2018〕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5号),加快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将设计阶段落实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渝府办发〔2017〕185号)规定,主城各区、涪陵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荣昌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发展专业规划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噪声敏感区域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三类项目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从2018年3月1日起应为装配式建筑或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执行《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等标准(前述标准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要求,应按《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重庆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渝建〔2017〕743号)(这两项评价要求以下统称“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进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并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明确装配式建造相关技术要求。

 

二、为保证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我委组织对《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中“7 装配式建筑专篇”、《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中“6 装配式建筑专篇”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修订)》(详附件1)、《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修订)》(详附件2),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依据;组织对《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中“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的“17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中“第二篇技术审查部分”的“13 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相关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修订)》(详附件3)、《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修订)》(详附件4),作为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开展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依据。

 

三、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装配式建筑设计管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专篇的,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审批;对初步设计文件装配式建筑专篇的设计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其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批。

 

四、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工作要求委托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并在设计合同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设计的具体要求和相应设计费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要求设计单位降低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

 

五、设计单位应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和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并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送原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同时,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人才培养,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创新,大力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能力。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要求进行设计的,不得受理项目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本通知发布的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和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装配式建筑的设计内容、装配率计算及预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装配式建筑设计深度、或其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不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七、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建设、设计单位进行整改,确保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有效贯彻落实。市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的工作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附件:

1、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修订)

2、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修订)

3、重庆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修订)

4、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7年版)装配式建筑专篇审查要点(修订)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