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主管主办
近日,住建部通报,江西一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
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均不存在;
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均不存在。
处罚决定:撤销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原文如下
建督撤字〔2021〕2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格美科技2#车间”、“新建3#厂房”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2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撤字〔2021〕3号
江西金*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抚州市桥东排涝站周边配套管网工程”、“晏殊大道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53号),你单位于2020年9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延伸阅读
哪些业绩不能认定为有效?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 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 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写明,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 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8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3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 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 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 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 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 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 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
1. 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
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 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 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 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此外,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不通过”原因有以下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业绩
1. 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 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 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 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 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 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 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 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 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 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 .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 业绩数量不达标。
14. 建筑面积不足。
15. 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 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 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 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 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 工程真实性存疑。
21. 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 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 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 . 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 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 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 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 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 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 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 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 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 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 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 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 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 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 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 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 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二、人员
41. 建造师等执业人员重复注册,不予认定。
42. 建造师在申报前6天才转注到该企业,不予认定。
43. 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非资质申报企业。
44. 项目经理超执业范围承接工程。
45. 项目经理无证上岗,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晚于中标时间,不予认定。
46. 项目经理不是本单位人员。
47. 业绩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查询到其建造师信息,不予认定。
48. 业绩资料中人员名称与查询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49. 技术负责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业绩与附件材料中业绩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0. 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经历年限不达标。
51. 竣工验收资料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名与施工合同中的总监理工程师非同一人,存疑,不予认定。
52. 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3. 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不予认定。
54. 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附件资料不能反映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予认定。
三、其他原因
55. 工程含桩基单方造价仅1000元/平方,严重与市场不符,存疑。
56. 单位造价过低,存疑,不予认定。
57. 图纸为本单位自制,非设计单位出图,无效图纸,不予认定。
58. 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59. 企业净资产不满足要求。